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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家务劳动的补偿请求权?
2009-04-27 20:54:35 来源:陈剑峰律师
《婚姻法》第40条明确了家务劳动的补偿请求权:“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需要强调的是,第一,本条的适用范围仅为约定的分别财产制,婚后所得共同制或约定一般共同制下不存在此类补偿问题。第二,权利和义务应遵循对等的原则。只有在一方为婚姻共同体尽了较多义务,如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的情况下才可向对方请求补偿。第三,此种补偿并非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的考虑因素,而是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权。
在夫妻约定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况下,承担家务较多的一方,必然在事业发展和经济收入方面受到很大的影响,社会地位与谋生能力逐渐减弱,而另一方则基于对方的牺牲,专注于自己的事业,素质不断提高,事业蒸蒸日上,经济上逐步占据了优势。如果法律不对此进行利益上的均衡,必然对离婚之后,承担家务较多的一方相当不利,其社会地位和谋生能力的下降却无法得到法律的必要救济。而另外一方则有不当从对方的劳务付出中获取利益之嫌。从国外先进法治国家的立法上看,这些国家的立法甚至不论夫妻之间是否财产约定为分别财产制,均认为应予以必要补偿,显然,这样的立法倾向已经成为社会进步的象征。
目前在我国,家务劳动的补偿请求权制度是2001年修改婚姻法时新增加的一项内容,这项制度的设立对于提升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保护对家庭做出较多贡献一方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这毕竟是一项新增内容,理论设计上存在不足,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立法目的实现的预期效果还并不十分理想,尚需进一步改进和设计。
北京市泰福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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