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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08-26 12:00:09 来源:工伤著名律师陈剑峰律师转载自网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3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
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后,发现原告或者第三人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已经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第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第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第七条 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第九条 因工伤认定申请人或者用人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工伤认定错误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在诉讼中依法予以更正。
工伤认定依法更正后,原告不申请撤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作出原工伤认定时有过错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违法;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无过错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颁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备注一: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转载自网络,为方便陈剑峰律师学习和公众网友查询之用。
备注二:中国工伤赔偿著名律师——北京陈剑峰律师简介:
中国共产党党员,1996年从事律师工作至今18年,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2012年8月从腾铭所调入常鸿所)资深律师、十佳律师,国内工伤赔偿著名律师,中国著名工伤赔偿法律事务处理专家,尤为擅长工伤赔偿纠纷法律事务。曾分别获得北京市丰台区法律援助优秀律师、北京市首批法律援助十佳优秀律师、首都奉献奥运好市民、北京市丰台区十大突出贡献律师等荣誉称号。多次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盛情邀请,做客直播间,为全国听众解答法律咨询。陈剑峰律师在首都北京从事律师10多年来,接受过《羊城晚报》、《广州新快报》、《上海法治报》、《燕赵都市报》、《北京社区报》、《北京劳动午报》、《北京晚报》、《北京法制晚报》、《法制日报》、《环球时报英文版》、《国际金融报》、《新华社财经国家周刊》、凤凰新媒体、新华社、北京人民广播电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澳大利亚广播公司、北京丰台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中央电视台等国内外知名媒体的采访、专访、文章刊登或成功案例报道等。
社会兼职: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网劳动政策法规库专家组成员、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法治中国》、《都市法宝》、《华夏之声》、《举案说法》节目重要嘉宾。
北京陈剑峰律师1996年6月开始执业,在首都北京执业十二年来,作为专业工伤赔偿纠纷处理律师,在全国各地成功承办不少工伤赔偿案件,在此仅举十五例典型成功工伤案例:
1、四级工伤伤残:2001年办理一起外地来京务工人员,一位年仅26岁的英俊小伙子,因左胳膊在去山东烟台出差途中遭遇车祸后被截断造成四级伤残,单位拒赔的工伤赔偿的劳动争议案,踏实、认真负责和稳健的工作,终使该外地打工者满意获赔,赔偿获得的工伤待遇计算到正常死亡时为止,共计一百余万元。该案的成功代理引起《北京法制报》、《北京劳动午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多家媒体的争相报道和采访。2011年6月27日,《上海法治报》在《律师讲述》栏目以题为《驾车出事被截肢认定工伤公司注销逃责任艰难索赔》整版刊登了陈剑峰律师对本案的精彩回顾。
2、四级伤残:2003年办理的北京市门头沟区一位37岁的煤矿工人王先生因煤矿坍塌事故造成腰部瘫痪,被评为伤残四级。单位拒绝赔偿他。后经人介绍慕名找到陈剑峰律师,经过劳动仲裁,使得该工人获得十分满意的赔偿,赔偿获得的工伤待遇计算到正常死亡时为止也有将近百万元之巨。
3、工亡:2006年办理的北京市门头沟区一位工人在某社区居委会工作时从果树上摔下,工伤死亡纠纷案,因单位拒绝赔偿便慕名找到陈剑峰律师代理,经过耐心细致的与单位沟通协调和谈判,最终获赔40余万元,遇难家属十分满意。40多万元的赔偿额在2006年可不是个小数字。
4、八级工伤伤残:2009年,一位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来京务工的彭先生,在建筑工地打工不慎摔伤致右股骨颈骨折。因单位不予赔偿遂慕名找陈剑峰律师代理。经过6个月的曲折取证工作和艰难的法律程序,为彭先生认定了工伤、鉴定伤残等级为8级。通过劳动仲裁,经调解达成协议,单位赔偿9万元。达成协议后,彭先生的女儿欣喜之余从老家武汉电话告诉陈剑峰律师,9万元拿到了。
5、一级工伤伤残:2010年,河南省29岁的崔先生来京务工,因工搬运玻璃过程中被砸伤,致脖子以下全身瘫痪,单位只同意赔偿除医疗费之外35万元左右,单位想私了。崔先生觉得赔偿额太低,没有同意,遂慕名找陈剑峰大律师代理。找陈剑峰律师代理前,崔先生所在单位没有为其缴纳任何社会保险。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陈剑峰律师和单位沟通谈判,单位为其补缴了社保。接着在2011年顺利办理了工伤认定,伤残鉴定为一级,完全护理依赖等级。并且在2012年年初享受了国家工伤伤残等级各项待遇,计算到正常死亡寿命,崔先生赔偿额累计可达到200万元以上。
6、一级工伤伤残:2009年12月,河北省刘先生在京务工。单位派其到河北省廊坊市一家单位安装金属门,因不慎被严重烧伤,面积达85%,一级伤残等级、完全护理依赖。本案涉及双重赔偿,经陈剑峰大律师代理,双重赔偿获得圆满成功。本案经过2010年年底、2011年一整年和2012年初,大概将近1年半的时间,艰苦的努力、非常曲折的诉讼以及补缴社保等过程,终于得到满意的结果:判决廊坊公司赔偿刘先生人身伤害款47万元;另刘先生将享受到国家按月伤残津贴、护理费等工伤伤残待遇,如计算到正常死亡寿命,刘先生工伤赔偿额累计也可达到200万元以上。该案于2011年5月在北京《劳动午报》等媒体上刊登。本成功案例于2012年3月9日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华夏之声创赢人生节目直播播出。
7、七级工伤伤残:2008年,辽宁省沈阳市的杜先生在北京某建筑装饰公司工作。单位派其到河北省廊坊市出差,在工作中不慎被重物砸伤,致右脚脚踝部多处骨折、内固定手术,医疗费数万元全部由单位支付。由于各种原因,单位和杜先生本人都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2011年3月,单位委托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对杜先生伤残进行鉴定,结论为7级伤残。杜先生在此单位工作10年,单位未给他缴纳任何社会保险。就工伤赔偿和社会保险赔偿问题,杜先生和单位协商未果,遂慕名聘请陈剑峰大律师代理此案。经过多次和单位沟通、协商,没有经过打官司,最后通过调解,单位赔偿工伤待遇以及社会保险损失等共计22万余元。为此,本案取得圆满成功。本案于2012年4月在北京人民广播电台直播播出。
8、七级工伤伤残:2009年10月,四川省江油市的陈先生,在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一家煤矿上班受伤,致左眼无视力、仅有光感,工伤认定后伤残鉴定为7级伤残。多次和煤矿协商,但煤矿仅同意赔偿7-8万元,陈先生无法接受,遂慕名于2012年3月31日来北京找陈剑峰律师代理。陈剑峰律师接受委托后,出差到山西榆次出事煤矿与矿方进行交涉、沟通和谈判,未果,但确定了我方索赔17万元,矿方只同意赔偿13万元的基调。不得以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程序,5月8日在榆次区仲裁委李仲裁员的耐心主持调解下,在双方争议的17万元和13万元基础上折中,最后以15万元调解成功,当场签下调解协议书,当场煤矿一方就将15万元现金支付给了陈先生。对于此案结果,陈先生感到十分满意。
9、五级工伤伤残:2011年10月,吉林省长春市的任女士,在单位上班工伤导致5级伤残。和单位之间因赔偿协商未果,提起劳动仲裁。吉林省的赔偿基数是按照本人工资作为基数赔偿的(包括一次性医疗和就业补助金的计算方法),按照任女士的工资数额1000余元,仲裁裁决单位赔偿给任女士共计10万余元。任女士对此仲裁裁决不服(实际上仲裁裁决问题不大,关键是她的工资太低,导致赔偿数额过低),2012年9月某日,她专程从长春坐火车到北京慕名找陈剑峰律师帮其打官司。在陈剑峰律师的指导、帮助和努力下,任女士最终从单位获得了16万元的赔偿,比劳动争议仲裁结果多出了将近6万元。任女士对此很满意,立即从当地法院撤诉了。
10、七级工伤伤残:2006年4月,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的孟先生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工程公司不慎高空坠落摔伤,2007年认定为工伤,2008年鉴定等级为7级。和单位协商未果。2012年9月向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孟先生慕名委托陈剑峰律师代理出庭。单位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进行抗辩。开庭后经过1年多的耐心等待,终于在2014年1月22日春节前迎接到了仲裁裁决书,裁定各项赔偿14.3万元。孟先生对这个结果较为满意。
11、三级工伤伤残:这是2012年7月一起发生在辽宁省朝阳市的真实工伤案例,结果办理的非常成功,但过程是艰难和曲折的。起因在于工伤的缴费工资和实际工资不同导致待遇的差额赔偿诉求,通过申请一审法官回避、不断盘问证人等诉讼技巧和必胜的信心,终于使湖北省郧西县的三级工伤客户尹先生在辽宁省朝阳县的工伤,除了国家给的按月伤残津贴和按月护理费之外,另获得伤残津贴等的差额巨额赔偿43万余元,2013年12月30日收到的判决书。这个工伤案件的成功,对于辽宁省乃至全国的工伤者在索赔伤残津贴差额赔偿时又提供了一起成功案例的支持。2014年1月6日,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接受上海法治报陈宏光记者采访,并在《律师讲述》专栏刊登陈剑峰律师文章:《打工受伤 待遇大打折扣 法院判决 补差额43万元》。2014年6月23日上午10点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华夏之声《举案说法》节目直播本案例。本案经过二审发回重审,重审阶段调解,铁矿于2014年7月16日一次性向伤者支付37万元赔偿数额,国家按月支付的伤残津贴、护理费除外。至此,本案圆满解决。
12、八级工伤伤残:2010年,河南鹿邑县的张先生在浙江省温州市青田县某钢厂打工受伤,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等级为8级。在找陈剑峰律师之前,单位仅同意赔偿3万元。张先生无法接受,只好进京慕名找陈剑峰律师代理(京城著名大律师杨文战律师介绍的)。2013年初,青田县劳动仲裁裁决单位赔偿10.5万元。单位不服起诉到法院,经调解,折合赔偿9.8万元。在外漂泊数年的张先生一家四口,打赢官司获得赔偿后,高高兴兴回了老家河南鹿邑县,重新开始了新的生活。不久前,张先生来电,说正在老家农村盖房,喜悦之情、溢于言表。
13、工亡:2013年7月,山东定陶县的邓先生一行五人,专程从天津开车而来。邓先生的父亲50岁,同年6月15日在天津某建筑工地上班突发疾病死亡,在48小时内未能抢救过来,典型的视同工亡。他们和工地老板四次谈判未果,拖了快一个月还没解决。遂慕名请陈剑峰律师代理。陈剑峰律师经过两天周密的安排和部署,通过让工地停工、项目部穿孝服、摆花圈,工地老板家里蹲守等非常手段,终于使老板在一周内赔偿现金55万元。真的是速战速决。
14、工亡(代理单位):除了成功地办理了大量的代理劳动者索赔的工伤案件外,北京市陈剑峰律师还为不少用人单位或公司企业(包括大型央企)成功处理过工伤事故。2010年办理的工伤死亡案例:2010年年初,杭州一家建筑公司在北京承包了一建筑工程项目,一名工人修车时被自己的车辆碾死,为此家属索赔80余万元。由于死者才21岁,未婚无子女,父母亲均未满55岁,按照北京的规定只能赔偿20余万元。由于死者家属要价太高,公司就慕名聘请陈剑峰律师出面和家属进行谈判协商。经过一天半的3次艰苦谈判,最终将赔偿额定格在46万元,一次性付清。这样死者家属也比较满意,公司也能接受。代理公司和家属谈判,本律师并没有死板地、严格地按照法律的死规定办,而是考虑到死者是个独生子、农村的父母亲将来的赡养问题等综合考虑,决定赔偿46万元,双方均可接受,迅速化解了双方的矛盾。
15、工亡(代理单位):2012年11月30日,北京某保洁公司一名男保洁员在高速公路上保洁工作完成后,提前回家,在回家路上发生车祸死亡。据说肇事方司机赔偿了死者家属50万元。死者家属还申请了工伤认定。死者家属愿意和公司协商解决。在协商前,公司因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赔偿的20万元给了死者家属。公司没出现过这种事,害怕破产了,遂慕名找陈剑峰律师代理参与谈判。在陈剑峰律师的参与下,经过四轮艰苦谈判和充分运用谈判技巧,再加上死者家属比较通情达理,最后将赔偿额定格在19万元。死者家属能够接受,公司也很满意。如果按照工伤赔偿,一次性工亡这补助金、丧葬费共计达50万余元左右,家属按月抚恤金另算。最后,死者家属撤回了工伤认定的申请,挽救了这个小公司可能巨额赔偿横遭破产的命运。
北京陈剑峰大律师公开发表的工伤赔偿原创个人著作:
从第一篇到二百零一篇:请大家参看第211篇文章:《陈剑峰律师原创201篇工伤文章目录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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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2014年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工伤鉴定6级的赔偿标准?
204、2014年山西省工伤伤残鉴定10级的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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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7级工伤,公司在北京需赔偿多少?
214、2013年度内蒙古巴彦淖尔市工伤鉴定9级的赔偿标准?
215、9级工伤,北京公司需赔偿多少?
216、8级工伤,北京公司需赔偿多少?
217、6级工伤,公司在北京需赔偿多少?
218、5级工伤,公司在北京需赔偿多少?
219、受工伤左眼球被摘 索赔百万 是天价吗?
220、2013年度浙江省工伤伤残鉴定5级的赔偿标准?
221、2014年度天津市工伤赔偿标准?
222、2014年度北京市工伤赔偿标准?
223、2014年度重庆市工伤赔偿标准?
224、贵州省2014年度工伤伤残鉴定5级的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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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受伤前月均工资6000元,十级工伤在北京能赔偿多少钱?
227、受伤前月均工资7000元,九级工伤在北京能赔偿多少?
228、受伤前月均工资5000元,八级工伤在北京能赔偿多少?
229、受伤前月均工资5500元,七级工伤在北京可赔偿多少钱?
230、受伤前月均工资6500元,六级工伤在北京应该赔偿多少?
231、受伤前月均工资5800元,五级工伤在北京可以赔偿多少钱?
北京陈剑峰律师以上工伤赔偿个人原创著作在百度、谷歌、搜狗等搜索引擎可搜到。
陈剑峰律师合作出版发行的著作:
2008年参与编写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劳动合同法重点解读及实务应对技巧》。
北京陈剑峰律师联系电话:13910909615,010-63837783转8009(电话简单咨询不收费)。
QQ:756028050(本QQ法律咨询收费,收费标准和面谈一样,每小时2000元至3000元,先收费后解答。享受城市或农村低保的贫困者或学生可免费咨询,但需有相关证明确认。本收费标准从2013年3月1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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