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著名工伤和婚姻律师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离婚时一方的房产是否应当分割?
2011-10-26 20:10:40 来源:陈剑峰律师、王挺律师
离婚时一方的房产是否应当分割?
原创作者:北京市婚姻继承法著名律师陈剑峰律师 咨询电话:13910909615
【案情介绍】
朱萍(女)与李小华(男)于1997年8月经人介绍后结婚,婚后夫妻双方一直共同居住在李小华于婚前购置的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XX小区一处二居室(以下简称二居室),结婚多年至今无子女。1998年5月,李小华父亲病故,病故前曾立下遗嘱,遗嘱内容为:其所有的一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XXX小区的三居室房屋(以下简称三居室)在他死后只归儿子李小华继承,李小华妻子朱萍不得享有。2010年1月,朱萍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分割二居室和三居室的房产。李小华对离婚不持异议,但不同意分割二处房产。(注: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双方观点】
原告朱萍认为:朱萍与李小华结婚达十二年之久,婚前属于李小华名下的二居室已逾八年,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八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四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据此,二居室朱萍可以分割。对于三居室,由于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四款的规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朱萍可以分割。总之,第一种意见认为朱萍对于二处房屋均可以分割。
被告李小华认为:根据《婚姻法》第18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朱萍无权分割这二处房产。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朱萍与李小华共同居住的二居室系李小华结婚前购置,依法应归其个人所有;三居室是依据李小华之父遗嘱而予以继承,且遗嘱中明确约定该房产只归李小华一人继承,妻子朱萍不得享有,依法亦属李小华个人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朱萍与被告李小华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二居室和三居室归被告李小华所有,驳回原告此项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生效后,原告没有上诉。
【陈剑峰律师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该二居室和三居室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是否应当分割?
本案中夫妻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只得准予二人离婚。此不赘述,下面主要针对房产分割问题展开讨论:
一、 关于二居室的财产归属问题
1993年11月3日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六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活资料经过八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四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条的规定,是1993年11月3日公布实施的,在适用该条规定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例如该条规定不利于人们树立劳动创造财富的正确观念,如果适用不当会助长有些婚姻当事人滋生不劳而获的思想。因此,新修订的《婚姻法》第18条进行了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该条第一项规定,明确了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自有财产,不因夫妻关系的存续而发生改变。该条的规定,有利于婚姻当事人牢固树立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来创造财富的观念。
此外,依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新修订的《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的上述规定也就失去了法律效力。也就是说,这起离婚纠纷的诉讼时间为2010年1月,依照法律的时效性原则,应当依据新修订的《婚姻法》确定此二居室为李小华的个人财产。另外,2001年12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 关于三居室的财产归属问题
新修订的《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其中,第一款第四项明确指出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而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为“遗嘱或赠予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本案中,李小华的父亲在遗嘱中明确写道:其所有的一处三居室在他死后只归儿子李小华继承,李小华妻子朱萍不得享有。也就是说,在遗嘱中已经确定了此三居室只留给儿子李小华一人继承,那么该房产应属李小华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间共同财产,妻子朱萍无权要求进行分割。
因此,根据上述二条理由,朱萍提出分割李小华婚前购置的房产和李小华遗嘱继承的财产,没有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友情提示】
结合本案例,大家一定要搞清楚哪些情况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样才能尽可能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以及讼累。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会再经过一段时间后而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只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此外,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如果希望已婚子女单方继承或接受赠与,一定要明确约定财产只归夫或妻一方继承或接受赠与、与其配偶无关,否则将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诉讼中将予以分割。但依据2011年8月13日新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大家都在看

2014年辽宁省朝阳市工伤伤残8级的赔偿标准?原创作者:北京市工伤赔偿纠纷著名律师陈剑峰律师 咨询电

- 时评律师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