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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工伤怎么赔偿?
2009-02-05 11:05:09 来源:陈剑峰律师
问题:我是一个个体经营者,在2007年5月,我企业内员工因非常规操作,将手指压伤,当时经手术处理,予以缝合,术后诊断为左手无名指及手掌挤压伤,左手无名指第一关节坏死,需要做截肢手术,由于患者抱有痊愈想法,不同意手术,自行出院。出院后患者一直在本人企业,本企业予以正常工资发放至今,且每月到医院复查,期间所有费用都由本企业支出,患者于2008年三月,到医院再次手术,经医生诊断,其患指无法痊愈,需做无名指第一关节截肢手术,经患者同意,予以手术。术后恢复正常,由于患者怕疼,不能很好的坚持术后手指功能锻炼,已造成其左手食指与中指弯曲,失去活动能力,经医院医生诊断,已无法医治。患者家属得之后,便开始为难本企业,说出要本企业赔偿其精神损失和要到法院起诉本企业等话语,请问,本企业此时应当如何处理这件事情!谢谢!
回答:
从法律上讲,贵单位应在职工受伤后30日内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的;或职工在受伤后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然后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伤残鉴定,根据伤残等级确定赔偿数额。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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