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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胁迫订立的民事行为无效

2009-02-06 19:33:00 来源:陈剑峰律师


受胁迫订立的民事行为无效


受胁迫订立的民事行为无效
——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例浅析
案情简介:
张晓萍,女,39岁,于2004年8月与朱志杰结婚。婚后无子,因感情不合于2006年3月离婚。离婚后,张晓萍不断骚扰朱志杰。2007年7月间,张晓萍再次骚扰朱志杰并来到朱志杰上班的公司,对朱说,“我要跟你没完”,“明天我到你公司门口脱光衣服寒碜你”等。无奈之下,朱便按张的意思写下一张欠条,“今欠张晓萍人民币伍万元(人格损失费,自愿給付)。朱志杰,2007年7月10日。”这样,张晓萍就再也没骚扰过朱了。2008年1月,张晓萍便拿着欠条以民间借贷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朱志杰归还欠款伍万元。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朱志杰应当归还张晓萍欠款伍万元,因为有朱志杰所写欠条一张为据。
第二种意见认为,朱志杰不应当給付张晓萍欠款伍万元,因为欠款并未实际发生,并且欠款是在胁迫情形下所写,违背朱志杰的真实意思表示。
案件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一、张与朱之间并不存在实际的借贷关系
2006年3月,双方在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离婚,调解书中明确规定,“双方财产已分清,无其他争执。”由此可见,朱与张在2001年3月离婚时,双方之间财产已经分清,朱不欠张任何债务。
2007年7月10日,朱給张打下一张5万元的欠条,其实,双方之间根本没有实际发生过借贷关系,在本案开庭时,张也向法庭陈述了朱没有向张实际借过5万元的事实。
二、朱向张打下5万元欠条是在受张威胁、胁迫的情况下所为,违背了朱的真实意思表示,该欠条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2007年7月9日晚,张无理取闹,竟然跑到朱工作单位闹,并威胁朱说,“我跟你没完”,“我明天到你单位脱光衣服寒碜你”以及“我要自杀”,在这种情况之下,朱无奈只好被迫写下5万元的欠条。朱是在张威胁、胁迫的情况下,是在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之下,完全按原告之意写下5万元的欠条这一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三、人格损失费并无法律依据
公民的人格是指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以外的人身权,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权利,它属于一种精神利益。朱打下5万元欠条上说明“人格损失费”是按张的意思所写的,然而,在法律上并没有“人格损失费”这一法律概念,在事实上张也没有人格损失。朱既无侮辱、诽谤过张,也没有公然丑化张人格,更没有宣扬过张的个人隐私,所以张的人格在事实上并没有受到朱的任何侵害,所谓“人格损失费”完全是张威胁朱写下5万元欠条的巧立名目,借以披上所谓合法化的外衣以达到其讹诈被告的财产罢了。
因此,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张向朱追讨5万元欠条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情简介:
张晓萍,女,39岁,于2004年8月与朱志杰结婚。婚后无子,因感情不合于2006年3月离婚。离婚后,张晓萍不断骚扰朱志杰。2007年7月间,张晓萍再次骚扰朱志杰并来到朱志杰上班的公司,对朱说,“我要跟你没完”,“明天我到你公司门口脱光衣服寒碜你”等。无奈之下,朱便按张的意思写下一张欠条,“今欠张晓萍人民币伍万元(人格损失费,自愿給付)。朱志杰,2007年7月10日。”这样,张晓萍就再也没骚扰过朱了。2008年1月,张晓萍便拿着欠条以民间借贷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朱志杰归还欠款伍万元。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朱志杰应当归还张晓萍欠款伍万元,因为有朱志杰所写欠条一张为据。
第二种意见认为,朱志杰不应当給付张晓萍欠款伍万元,因为欠款并未实际发生,并且欠款是在胁迫情形下所写,违背朱志杰的真实意思表示。
案件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一、张与朱之间并不存在实际的借贷关系
2006年3月,双方在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离婚,调解书中明确规定,“双方财产已分清,无其他争执。”由此可见,朱与张在2001年3月离婚时,双方之间财产已经分清,朱不欠张任何债务。
2007年7月10日,朱給张打下一张5万元的欠条,其实,双方之间根本没有实际发生过借贷关系,在本案开庭时,张也向法庭陈述了朱没有向张实际借过5万元的事实。
二、朱向张打下5万元欠条是在受张威胁、胁迫的情况下所为,违背了朱的真实意思表示,该欠条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2007年7月9日晚,张无理取闹,竟然跑到朱工作单位闹,并威胁朱说,“我跟你没完”,“我明天到你单位脱光衣服寒碜你”以及“我要自杀”,在这种情况之下,朱无奈只好被迫写下5万元的欠条。朱是在张威胁、胁迫的情况下,是在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之下,完全按原告之意写下5万元的欠条这一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三、人格损失费并无法律依据
公民的人格是指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以外的人身权,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权利,它属于一种精神利益。朱打下5万元欠条上说明“人格损失费”是按张的意思所写的,然而,在法律上并没有“人格损失费”这一法律概念,在事实上张也没有人格损失。朱既无侮辱、诽谤过张,也没有公然丑化张人格,更没有宣扬过张的个人隐私,所以张的人格在事实上并没有受到朱的任何侵害,所谓“人格损失费”完全是张威胁朱写下5万元欠条的巧立名目,借以披上所谓合法化的外衣以达到其讹诈被告的财产罢了。
因此,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张向朱追讨5万元欠条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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