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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1年9月4日实施)
2012-02-19 19:56:34 来源:
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1年9月4日实施)
闽政〔2011〕8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职工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规定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 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工伤保险费。
卫生、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和省级调剂金制度,并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第六条 经办机构根据国家规定的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并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第七条 工伤保险费率实行浮动制度。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及必要的风险储备金等因素制定浮动办法。并征求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代表意见,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经办机构根据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确定用人单位费率浮动档次。
第八条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的具体方式执行。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及时向经办机构报送本单位人员情况表和人员增减明细表。
用人单位报送人员情况表和人员增减明细表的次日为参保生效日期。
第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工伤保险其他费用的支付。
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伤预防费用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办法制定我省的具体实施细则。
经办机构所需的管理服务经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经费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列入统筹地区(含省本级)财政预算。
指导全省开展预防所需的宣传培训费用,从省级财政每年给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保险专项业务经费的预算中统筹安排。
工伤保险基金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 统筹地区实行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储备金按不低于统筹地区当年征收工伤保险费一个月的额度筹集。工伤保险基金历年结余部分并入储备金。
储备金在发生重大工伤事故或当期工伤保险基金不足支出时,由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后使用。
第十二条 建立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制度。各设区的市每年按征收工伤保险费总额的3%上解工伤保险调剂金。工伤保险调剂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用于各设区的市特大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补贴、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缺口的补贴和省级劳动能力鉴定等费用。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福建省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管理办法》执行。
需要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补贴的,由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后拨付。
省级劳动能力鉴定等所需费用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财政部门核准后拨付。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依法作为工伤认定申请人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时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受设区市委托的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或视同工伤认定的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承担工伤认定的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快速工伤认定工作机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第十五条 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六条 工伤认定过程中,申请人主张发生下列工伤或视同工伤情形的,应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
(二)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三)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四)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提交突发疾病死亡证明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证明;
(五)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
(六)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发现已受理的工伤认定案件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驳回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聘用的职工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具备用工主体的发包方为工伤认定决定中的用人单位。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九条 省和设区市应当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制定劳动能力鉴定规则。省和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国家和本省劳动能力鉴定办法(规则)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诊断证明书、检查结果、诊疗病历等材料。
第二十一条 劳动能力鉴定费用从统筹地区当年征收的工伤保险费中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具体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手续时,应按规定提交相应材料。
经办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所需的材料,对提交材料齐全的,在30日内予以办理。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因工死亡职工近亲属办理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手续的,应当向经办机构提交被供养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近亲属关系证明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经济状况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材料:
(一)被供养人属于孤寡老人、孤儿的,提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有效证明;
(二)被供养人属于养父母、养子女或属近亲属户口簿无法证明的,提交公证书;
(三)被供养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交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书。
第二十四条 工伤职工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但职工依法自愿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
(二)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聘用)合同而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或者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聘用)关系的;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应当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经办机构签定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书面协议,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计算。其标准分别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以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五级,每满一年发给0.7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0.1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15个月的,按15个月支付;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九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5个月的,按5个月支付;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3个月的,按3个月支付。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五级,每满一年发给0.7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0.1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5个月的,按15个月支付;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九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5个月的,按5个月支付;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3个月的,按3个月支付。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第二十八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法追偿。
第二十九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每年调整一次,并征求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代表意见,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因破产、解散等原因终止的,在清算财产时,应当依法向社会保险费征缴机关清偿欠缴的工伤保险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属于财政核拨(不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在组织实施的第一年,按照其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工作人员2011年1月1日至本办法发布之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费用已经参加工伤医疗费用统筹或工伤保险的由工伤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医疗费用统筹或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三十三条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政府2004年4月30日颁布的《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04〕12号)同时废止。2011年1月1日至本办法发布之日,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备注:中国工伤著名律师——北京陈剑峰律师简介:
党员,1996年从事律师工作至今15年,现为北京市腾铭律师事务所(系迪扬所更名)资深律师,专业工伤赔偿纠纷律师,中国著名工伤赔偿法律事务处理专家,尤为擅长工伤赔偿纠纷法律事务。曾分别获得北京市丰台区法律援助优秀律师、北京市首批法律援助十佳优秀律师、首都奉献奥运好市民等荣誉称号。多次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盛 情邀请,做客直播间,为全国听众解答法律咨询。陈剑峰律师在首都北京从事律师10多年来,接受过《羊城晚报》、《广州新快报》、《上海法治报》、《北京社区报》、《北京劳动午报》、《北京晚报》、《北京法制晚报》、《法制日报》、《环球时报英文版》、《国际金融报》、凤凰新媒体、北京人民广播电台、中央人 民广播电台、澳大利亚广播公司、北京丰台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中央电视台等国内外知名媒体的采访、专访、文章刊登或成功案例报道。
社会兼职: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网劳动政策法规库专家组成员、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法治中国》、《都市法宝》、《华夏之声》节目重要嘉宾。
工伤赔偿主要成功案例:从业十余年来,成功办理不少工伤赔偿案件,在此仅举七例典型成功工伤案例:
1、2001年办理一起外地来京务工人员,一位年仅26岁的英俊小伙子,因左胳膊在去山东烟台出差途中遭遇车祸后被截断造成四级伤残,单位拒赔的工伤赔偿 的劳动争议案,踏实、认真负责和稳健的工作,终使该外地打工者满意获赔,赔偿获得的工伤待遇计算到正常死亡时为止,共计一百余万元。该案的成功代理引起 《北京法制报》、《北京劳动午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多家媒体的争相报道和采访。2011年6月27日,《上海法治报》在《律师讲述》栏目以题为《驾车 出事被截肢认定工伤 公司注销逃责任 艰难索赔》整版刊登了北京市迪扬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对本案的精彩回顾。
2、2003年办理的北京市门头沟区一位37岁的煤矿工人王先生因煤矿坍塌事故造成腰部瘫痪,被评为伤残四级。单位拒绝赔偿他。后经人介绍慕名找到本律 师,经过劳动仲裁,使得该工人获得十分满意的赔偿,赔偿获得的工伤待遇计算到正常死亡时为止也有将近百万元之巨。
3、2006年办理的北京市门头沟区一位工人工伤死亡纠纷案,因单位拒绝赔偿便慕名找到本律师代理,经过耐心细致的与单位沟通协调,最终获赔40余万元,遇难家属十分满意。
4、2009年,一位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来京务工的彭先生,在建筑工地打工不慎摔伤致右股骨颈骨折。因单位不予赔偿遂慕名找本律师代理。经过6个月的曲折 取证工作和艰难的法律程序,为彭先生认定了工伤、鉴定伤残等级为8级。通过劳动仲裁,经调解达成协议,单位赔偿9万元。达成协议后,彭先生的女儿欣喜之余 从老家武汉电话告诉本律师,9万元拿到了。
5、2010年,河南省29岁的崔先生来京务工,因工搬运玻璃过程中被砸伤,致脖子以下全身瘫痪,单位只同意赔偿除医疗费之外35万元左右,单位想私了。 崔先生觉得赔偿额太低,没有同意,遂慕名找陈剑峰大律师代理。找本律师代理前,崔先生所在单位没有为其缴纳任何社会保险。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陈剑峰律师 和单位沟通谈判,单位为其补缴了社保。接着在2011年顺利办理了工伤认定,伤残鉴定为一级,完全护理依赖等级。并且在2012年年初享受了国家工伤伤残 等级各项待遇,计算到正常死亡寿命,崔先生赔偿额累计可达到200万元以上。
6、2009年12 月,河北省刘先生在京务工。单位派其到河北省廊坊市一家单位安装金属门,因不慎被严重烧伤,面积达85%,一级伤残等级、完全护理依赖。本案涉及双重赔 偿,经陈剑峰大律师代理,双重赔偿获得圆满成功。本案经过2010年年底、2011年一整年和2012年初,大概将近1年半的时间,艰苦的努力、非常曲折 的诉讼以及补缴社保等过程,终于得到满意的结果:判决廊坊公司赔偿刘先生人身伤害款47万元;另刘先生将享受到国家按月伤残津贴、护理费等工伤伤残待遇, 如计算到正常死亡寿命,刘先生工伤赔偿额累计也可达到200万元以上。
7、除了成功地办理了大量的代理劳动者索赔的工伤案件外,北京市陈剑峰律师还为不少用人单位或公司企业成功处理过工伤事故。在此仅举一例2010年(前 年)办理的工伤死亡案例:2010年年初,杭州一家建筑公司在北京承包了一建筑工程项目,一名工人修车时被自己的车辆碾死,为此家属索赔80余万元。由于 死者才21 岁,未婚无子女,父母亲均未满55岁,按照北京的规定只能赔偿20余万元。由于死者家属要价太高,公司就慕名聘请本律师出面和家属进行谈判协商。经过一天 半的3次艰苦谈判,最终将赔偿额定格在46万元,一次性付清。这样死者家属也比较满意,公司也能接受。代理公司和家属谈判,本律师并没有死板地、严格地按 照法律的死规定办,而是考虑到死者是个独生子、农村的父母亲将来的赡养问题等综合考虑,决定赔偿46万元,双方均可接受,迅速化解了双方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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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009年度广东省中山市工伤伤残6级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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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浙江省永康市2009年度国家工伤伤残8级-9级的赔偿标准?
32、陕西省铜川市2009年度国家工伤伤残7级的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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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010年度广东省中山市6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37、2010年度江苏省南京市8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38、2010年度陕西省西安市5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39、2010年度江苏省苏州市8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40、2010年度广东省中山市8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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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010年度河北省廊坊市工伤伤残9级赔偿标准?
45、2010年度天津市工伤赔偿标准?
46、天津市2010年度工伤伤残7级的赔偿标准?
47、上海市2010年度工伤赔偿标准?
48、2010年度浙江省杭州市工伤伤残9级的赔偿标准?
49、2010年度广东省中山市工伤伤残7级的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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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关于《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两个立法修改建议
52、2010年度重庆市工伤赔偿标准?
53、2010年度江苏省苏州市6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54、2010年度北京市工伤赔偿标准?
55、2010年度陕西省榆林市六级工伤伤残的赔偿标准?
56、2010年度陕西省宝鸡市7级工伤伤残等级赔偿标准?
57、2010年度北京市工伤赔偿标准计算方法
58、2010年度浙江省杭州市7-8级工伤伤残等级赔偿标准?
59、2010年甘肃省嘉峪关市9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60、北京市2010年国家工伤伤残鉴定7级的赔偿标准?
61、2010年河北省唐山市国家工伤伤残鉴定9级的赔偿标准?
62、2010年辽宁省大连市工伤伤残鉴定7级的赔偿标准?
63、2010年河北省廊坊市工伤伤残鉴定8级的赔偿标准?
64、2010年河北省承德市工伤伤残鉴定7级的赔偿标准?
65、2010年河北省秦皇岛市工伤伤残鉴定9级的赔偿标准?
66、浙江省金华市2010年度工伤伤残7级的赔偿标准?
67、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是否可以得到双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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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一只眼睛摘除是几级工伤伤残等级?
71、2010年度北京市国家工伤伤残鉴定9级的赔偿标准?
72、工亡的赔偿金是单位出还是社保出呢?
73、2010年度河南省平顶山市工伤伤残8级的赔偿标准?
74、2010年度四川省达州市工伤伤残9级的赔偿标准?
75、2010年度吉林省长春市工伤伤残7级的赔偿标准?
76、2010年度新疆乌鲁木齐市工伤伤残7级的赔偿标准?
77、2010年度北京市国家工伤伤残鉴定10级的赔偿标准?
78、工伤后单位在拖延时间,我应该怎么办才好?
79、2010年度北京市国家工伤伤残鉴定6级的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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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011年度江西省南昌市6级工伤伤残等级的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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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011年度浙江省台州市6级工伤伤残等级的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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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2011年度天津市工伤赔偿标准?
91、2011年度天津市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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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2011年度上海市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标准?
94、2011年度重庆市工伤赔偿标准?
95、2011年度重庆市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标准?
96、2011年度北京市工伤赔偿标准?
97、2011年度北京市工伤赔偿标准计算方法?
98、2011年度北京市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标准?
99、北京市2011年度国家工伤伤残鉴定8级的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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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009年的工伤7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何计算?
103、2011年度北京市国家工伤伤残鉴定9级的赔偿标准?
104、2011年度北京市国家工伤伤残鉴定6级的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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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北京市2011年度国家工伤伤残鉴定10级的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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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011年河北省衡水市工伤伤残鉴定7级的赔偿标准?
112、云南省玉溪市2011年度工伤伤残鉴定7级的赔偿标准?
113、浙江省湖州市2011年度工伤伤残鉴定7级的赔偿标准?
114、贵州省毕节市2011年度工伤伤残鉴定8级的赔偿标准?
115、2011年度天津市工伤伤残鉴定7级的赔偿标准?
116、2011年度河北省邯郸市工伤伤残鉴定9级的赔偿标准?
117、2011年度天津市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118、云南省文山州2011年度工伤伤残鉴定7级的赔偿标准?
119、北京市2011年度工伤伤残鉴定7级的赔偿标准?
120、2011年度天津市工伤伤残鉴定9级的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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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011年度四川省成都市工伤伤残7级的赔偿标准?
123、2011年度湖北省武汉市工伤伤残鉴定8级的赔偿标准?
124、我办理的七起重大工伤赔偿纠纷成功案例
125、2011年度四川省绵阳市工伤伤残9级的赔偿标准?
126、2011年度天津市工伤伤残鉴定8级的赔偿标准?
127、2012年度北京市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128、2011年度青海省工伤伤残鉴定7级的赔偿标准?
129、2011年度湖南省工伤伤残鉴定8级的赔偿标准?
130、2011年度山西省工伤伤残鉴定5级的赔偿标准?
131、2011年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伤伤残8级的赔偿标准?
北京陈剑峰律师以上工伤赔偿个人原创著作在百度、谷歌、搜狗等各搜索引擎可搜到。
陈剑峰律师合作出版发行的著作:
2008年参与编写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劳动合同法重点解读及实务应对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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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字: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1年9月4日实施)(闽政〔2011〕80号),北京市丰台区陈剑峰律师,中国著名工伤赔偿法律事务处理专家,工伤赔偿标准,工伤索赔律师,北京市最擅长工伤赔偿纠纷的律师,北京市最好的工伤赔偿纠纷律师,北京市工伤赔偿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法律援助优秀律师,著名工伤赔偿处理专家,工伤赔偿纠纷著名律师,工伤赔偿资深律师,北京市最好的工伤律师,工伤赔偿专业律师,工伤赔偿优秀律师,北京著名工伤律师,北京工伤赔偿律师,北京工伤赔偿纠纷方向的优秀律师,北京工伤赔偿知名律师,北京工伤赔偿著名律师,中国工伤著名律师,北京工伤事故律师,北京市最擅长劳动争议仲裁的律师,全国工伤赔偿纠纷著名 律师,全国工伤赔偿纠纷知名律师,中国工伤赔偿纠纷知名律师,中国工伤赔偿最著名律师,中国工伤赔偿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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